
根據《湖南省普通高中學業水平考試實施方案(試行)》(湘教發〔2008〕79號)和《湖南省普通高中學生學籍管理辦法》(湘教發〔2009〕13號)精神,從2010年起,全省普通高中畢業(結業、肄業)證書的發放管理辦法按照“統一標準、四級管理、證書基本信息與電子注冊信息相結合”的原則實行。詳情請參考:《湖南省普通高中畢業(結業、肄業)證書發放管理辦法(試行)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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湖南省高中畢業發放標準
在普通高中學校修業滿三年(經學校批準,跳級學生除外),且同時達到下列四項標準的,準予畢業,發給湖南省普通高中畢業證書:
1、綜合素質評價合格;
2、修滿144個學分(其中必修學分116個,選修學分28個);
3、學業水平考試(含補考)成績各科及格( 60分以上)
4、考查科目成績各科及格( 60分以上)。
標簽: 湖南省高中畢業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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